2005年6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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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励庆法:本院受理原告童天荣诉被告励庆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慈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童天荣借款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周焕军:
  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万顺物资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决定由莫建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俞爱珍、陈忠弟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浒山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徐慧珍:
  本院受理原告沈立军诉被告柳彩利、徐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华惠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松伟、人民审判员高晓妹组成合议庭,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胡秋儿:
  本院受理原告顾金达诉你离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离婚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华惠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松伟、人民审判员高晓妹组成合议庭,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徐利萍:
  本院受理原告丁张亮诉被告徐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徐利萍即时偿还原告丁张亮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借款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本案由审判员徐冬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正治、人民陪审员岑国良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胡久:
  本院受理原告范伟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慈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被告胡久归还原告范伟江借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利息1483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700元,由被告胡久负担,交纳本院,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丁飞映: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应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8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陈迪科:
  本院受理原告陆尧康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决定由黄文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黎婷、岑尧忠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209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申请人永康市正义铝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二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分别为CA/01 00915199、GA/01 00915200,票面金额分别为20万元,出票人浙江鑫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三人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永康市正义铝业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朱孝波:
  本院受理原告贺国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法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俞金龙、乐雪君、曾宏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定海区人民法院临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叶追昌:
  本院受理原告任高文诉你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称,你于2004年8月14日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6000元,约定于同年9月1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任高文经多次催讨,你以无钱为由拖延归还,故原告于200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你归还借
  款并支付自2004年9月16日始至本金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由审判员张宣杰、王建娜、张灯组成合议庭,在定海区人民法院岑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邱立福:
  本院受理的你与上诉你云和县旭阳工艺厂、被上诉人林大海、项素娟、周爱萍、吴陈汉、徐玉琴、朱六平、项光伟、潘昌友、黄再青、练良伟、项章荣、练温明、周家平、项小春、柳少红、徐陈菊、梅国良、朱加兴民间借贷、劳动报酬、加工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纠纷18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丽中民终字第250—267号18案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柯小明(又名柯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晓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你偿还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05年9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
  
  程洪良、郑奋惠:
  本院受理原告蔡炎珠诉你们及童建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程洪良、郑奋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6月6日